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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释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各司其职,互相协作、互相监督,依法办案,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分工负责是指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三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职能分工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互相代替或互相推诿。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前提下,应协调一致,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揭露犯罪、惩罚罪犯的任务。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要坚持原则,按法定分工和程序实行互相监督、严格把关,防止和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在同犯罪作斗争中不枉不纵。三机关互相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公安机关逮捕人犯,要报人民检察院审批;侦查终结需要起诉或免子起诉的案件,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在押的被告人立即释放;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应通知公安机关纠止。这些体现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制约。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这些体现了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制约。公诉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检察院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也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对法院的裁判认为有错误,可以提出抗诉。这些体现了检察院对法院的制约。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作出裁判。实际上检验和制约了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侦查、起诉工作。实行这一原则,可充分发挥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同时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及时纠正某一机关于诉讼某一阶段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可能出现的疏漏和错误,确保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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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