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关系diplomatic relations两国间经协议建立的以互派使馆来保持政府间联系、保护本国在对方国家的利益和进行谈判协商的关系。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未对外交关系下定义,但在第3条第1款规定使馆的职务,实际上也就是外交关系的内容;它规定:“一、除其他事项外,使馆之职务如下:(甲)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乙)于国家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丙)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丁)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戌)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外交关系的建立必须经两国政府相互同意。两国间未建立外交关系并不意味着两国互不承认,但两国间建立外交关系必然意味着互相承认。外交关系的建立通常以互设常驻使馆(现代实践中多为大使馆)为标志。外交关系可能因双边关系恶化而由一国单方面中止或终止;有时,两间也可能互派使节撤回使节,但这本身并不意味着外交关系在法律上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