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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
释义

公安机关

保卫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负责户籍、交通、消防等管理工作,兼具行政和刑事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安系统由中央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成。中央公安机关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公安工作,设有若干专业局、政治部、办公厅、法规局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分为四级: (1)省、自治区公安厅,直辖市公安局。(2)省辖市公安局,地区、盟、自治州公安局或公安处。(3)区公安分局,县、旗公安局。(4)在城镇、街道办事处、繁华地段和乡设立的公安派出所。分别在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管理本区内的公安工作。专业公安机关设立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等系统以及少数大型企事业单位,行政上由部门领导,业务上受本系统内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部领导。在县或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中一般设有刑事侦查、预审、治安管理、户口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经济文化保卫、人民警察管理等工作机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央军委统一指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之一,执行兵役法和人民解放军的各种条例、条令,实行军事管理,同时又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承担内卫、边防、警卫、消防、看押、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在公安部直接领导下设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队。下辖支队、大队、中队和站所,接受上级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有: (1)防范、打击反革命分子和敌视社会主义分子的破坏活动。(2)防范、揭露和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3)负责国家财产、国家机密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以及重要人物的警卫工作。(4)负责治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5)管理消防工作。(6)管理预审和看守所工作。(7)负责公安干警的教育、训练、考核、奖惩等内部管理工作。公安部还负责制定公安规章,领导管理公安方面的外事活动、学术交流以及与国际刑警组织的业务联系等具有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工作。为履行上述职责,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包括采取收容审查、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罚款和没收等措施在内的犯罪侦查权、刑事强制权、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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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