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刑事诉讼规则 |
释义 | 日本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1948年12月1日公布,1949年1月1日施行。根据日本国宪法第77条规定:最高法院就有关诉讼的程序、律师、法院内部规章以及关于处理司法事务等事项有制定规则的权限。该规则就是根据这种权限而制定的。是日本国宪法第31条关于任何人除非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科以刑罚这一规定的特则。是日本法的一种形式。第一编:总则分为:第1章,法院的管辖;第2章,法院职员的排除、忌避及回避;第3章,诉讼能力;第4章,辩护及辅佐;第5章裁判;第6章,文件及送达;第7章,期间;第8章,被告人的传唤、拘提及羁押;第9章,扣押及搜索;第10章,勘验;第11章,询问证人;第12章,鉴定;第13章,通译及翻译;第14章,保全证据;第15章,费用的补偿。第二编:第一审。分为:第1章,侦查;第2章,公诉;第3章,公审。第三编:上诉分为:第1章,通则;第2章,控诉;第3章,上告;第4章,抗告。第四编:少年案件的特别程序。第五编:再审。第六编:略式程序。第七编:裁判的执行。第八编:补充规定。从内容上说,主要是关于刑事诉讼法在程序方面的细则。因此不如刑事诉讼法那样重要,但它在刑事实务上执行着重要的任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刑事诉讼规则无效。这个规则是由法院制定的法律,而且因为很多都是详细的技术性规定,所以常常受到修改以谋求程序上的近代化和合理化。例如关于作为主询问、反询问方法的交叉询问方式的详细规定;关于复杂案件准备程序的目的、方法、内容等的规定;关于为了迅速裁判而为第一次公审期日前的诉讼关系人进行准备所设立的规定以及为连续审理而设立的规定等,都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而后修改所增加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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