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的收集 |
释义 | 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发现、收存、提取和固定证据的诉讼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活动包括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活动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鉴定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是我国诉讼中收集证据活动的基本要求。在古代弹劾式诉讼中,收集证据由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负责,实行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在纠问式诉讼中,收集证据由审判机关负责,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收集证据是其基本特征。在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无论刑事或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有收集证据的责任。法官没有收集证据的职责;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由起诉一方负责,法官也有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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