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劳动三权 |
释义 | 日本宪法规定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集体谈判)、团体行动权(争议权)的总称。在日本,通常将劳动基本权和“劳动三权”,视为同义语。《日本国宪法》第28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团结的权利、团体交涉和其他团体行动的权利。均应受到保障。”这是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对劳动者的政治、经济权利的明确承认,也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基本权的法律依据。所谓团结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自由结社,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者一无所有,只靠出卖劳动力取得报酬为生活来源。劳动者为争取生存权,为获得过人的生活,只有团结起来.要求平等、要求生存,所以生存权是团结权的核心和前提,丽团结权又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保障。所谓团体交涉权,是指工会代表会员就本企业劳动条件和其他生活待遇和雇主进行协商的权利。如协商不成,工会有权组织工人罢工活动。工会是保障本企业劳动者经济利益的有力组织。所谓团体行动权,是指工会有组织劳动者为改善劳动条件开展罢工活动的权利。日本工人运动的发展.迫使日本统治阶级作出某些让步,满足劳动者某些经济要求,从而日本统治阶级也获得政治上的稳定统治。同时,日本宪法又规定了工人权利的限制条件,即工人权利必须受法律规定的“与公众待遇一致”原则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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