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之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主管企业债券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是企业债券的主管行政机关。其管理的范围主要有:(1)企业债券的发行(包括计划、审核、批准);(2)购买企业债券的方式;(3)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单位和购买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4)对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1、 37、 38、39条之规定,先向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