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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释义

温某是大竹县观音镇一家超市的导购员。去年12月7日,观音司法所、观音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到大竹县某超市员工温某报案称,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2月6日,她在某超市担任导购员。2009年12月6日,她与同事发生争执,雇主解雇了她。温家宝感到很委屈,请求法律帮助。观音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了温家宝的请求,决定给予他法律帮助。经查,该超市违反《劳动合同法》,未签订劳动合同就用人,随意辞退员工,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救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多次向超市老板宣讲《劳动合同法》,并耐心地做了这项工作,但超市老板仍然拒绝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在救助站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温家宝于今年3月10日向大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最后,经过多方约谈和调查,很快进行了公开听证,发现超市老板在用工期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和一定的经济补偿。据悉,文某已与超市老板达成协议,并如愿获得经济补偿。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企业聘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随意辞退职工,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和金钱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就业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发差额;如果员工逾期不付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令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追加赔偿;
    

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工资;
    

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
    

依照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赔偿劳动者。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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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5: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