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押犯 |
释义 | 刑事诉讼中被拘留、逮捕后羁押在拘留所或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押犯有的正在被侦查、起诉,有的正在接受审判。对于在押犯,应当与在看守所执行拘役或徒刑刑罚的罪犯相区别,分别关押,分别施教。在押犯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如下权利:(1)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3)在审判过程中,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4)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5)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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