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上层建筑 |
释义 | 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中的法律部分,包括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调整设施以及由于法律调整而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经济基础是任何社会的基础,归根结底决定着社会及其组成部分的内容、职能和发展,社会上层建筑各个部分在此基础上结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在全部上层建筑中,国家与法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不仅最终决定于经济基础,而且是上层建筑中最接近于经济基础的两个部分。作为社会生活的调整因素,经济基础和法的职能的发挥,非常直接地互相制约着,决定了法的特点是由经济基础直接制约的。但要注意这种制约的关系的复杂性和多环节性。除社会生产关系对法具有主导的、决定性的影响外,还有本着影响法的非主导的、第二位的、互相交错的因素,即从生产力、国家政治生活、意识形态、社会意识、道德关系和其他的民族关系、个人联系、家庭联系、生活联系中产生出来的社会发展的全部需要。上述影响需要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诸如国家意志、法律意识、法律科学的状况、已形成法律传统、法律文化等主观因素,才能反映在法中。法在上层建筑中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社会意识的特征,又不“单纯”是社会意识,而是在国家的一般规定中客体化、制度化了的社会意识,法是在同上层建筑中其他制度化的设施、组织(国家、其他政治组织)和社会意识的相互作用中存在并发挥职能。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社会主义法的性质、特点,归根到底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同时也受社会主义政治、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社会主义法也是在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等其他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存在并发挥职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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