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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庭辩论
释义

法庭辩论

法庭审判程序的具体阶段之一。原告一方和被告一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 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相互争辩的活动过程。刑事诉讼中的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之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活动过程。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原刑事诉讼法把法庭辩论限制在法庭调查之后,即首先进行法庭调查,然后进行法庭辩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这一限制,规定双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随时都可以对证据或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除了法庭调查中随时进行的辩论外,还有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庭辩论阶段,可以根据个案的实际需要将分散辩论与集中辩论相结合。在法庭辩论阶段集中辩论的顺序是:(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法庭辩论中,第一轮控辩双方发言后,可以就存在分歧的地方互相辩论,进一步阐明各自的观点和理由。在辩论中双方发言机会均等,只要控诉方发言,就应当允许辩护方辩驳,每一轮发言都应当完整。在法庭辩论中,审判长的作用是主持辩论,使辩论始终集中在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实质问题上;其他审判人员的作用是认真听取双方的论证和辩驳,弄清双方发言的基本宗旨,以形成自己对事实认定和法律运用的正确认识。辩论中如果发现某些主要事实尚未查清或者提出了有关本案定罪量刑的新事实时,审判长应当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如果恢复调查仍未查清,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休庭延期审理。经过一轮或几轮辩论,合议庭认为控辩双方均已提不出新的意见,没有继续辩论必要的,审判长即终止双方发言,宣布辩论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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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