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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
释义

法律

法的语源之一。初为法、律二字的使用,后来逐渐演为一词,至近世遂成为专名。《管子·七臣七主》:“夫法者,所以兴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之规矩绳墨也。”其“法律”实为法、律二字的连称。《庄子·徐无鬼》:“法律之士广治”。成玄英疏:“刑法之士,留情格条,惩恶劝善,其治大也。”《吕氏春秋·离俗》:“是非乃定,法律乃行。”《淮南子·主求》:“故法律度量者,人主所以执下。”《前汉书·食货志上》载晁错曰:“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贪贱矣。”《前汉书·哀帝纪》:哀帝“长好文辞法律。”《后汉书·桓谭传》:“明习法律。”显见秦汉间法律已渐为一词,所指渐偏重于律之义,尤指刑律,直至近世。沈家本《寄簃文存六·新译法规大全序》:“律为万事根本,刑律其一端耳,今则法律专其名矣。”惟从海禁开后,西学东渐的影响,“法律”遂定为一词,所指渐又广于刑律。洪仁玕《资政新篇·法法类》:“昭法律,别善恶,励廉耻,表忠孝,皆借此以行其教也。”张之洞也谓:“法律之设,所以纳民于轨物之中”(《张文襄公全集》卷二十七)。其后康有为提出设“法律局”之议,并认为应当包含民法刑律、商法、市则、船则、讼律、军律、国际公法等(见《上清帝第六书》)。梁启超则谓:“法律原与道德相互为用,……故近今法治国之法律,莫不采人道主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法治主义之发生及其衰灭》)。这些已开法律现代词义的先河。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的使用范围可有这样几种情形:(1)一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某一类特定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即指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法规并称时的“法律”,即为法律的特定含义,通常所说的狭义的法律,所指范围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非基本法律);(2)一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法律(严格意义)在内,这种理解包括宪法,但仍然是狭义的理解;(3)由某个国家所制定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认可的习惯法和判例,包括宪法,法律(严格意义)、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相应规章,以及国家所认可的习惯法,判例法在内,如国内法律、本国法律称谓,所谓“法律”即是;(4)由各国国家机关单独或共同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如古代法律、现代法律等称谓,所指范围包括各国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之和。这里的“法律”泛指体现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单独或集体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习惯、判例,即泛指法的一切渊源,马、恩在《共产党宣言》中“被奉为法律”一语中的“法律”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即所谓广义的法律。正因为如此,在日常用语中法与法律往往通用。但在科学上,有时二者应严格区别。重要的是,人们在使用“法律”一词时,总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或称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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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0: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