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调停法 |
释义 | 日本关于民事案件调停的程序。1951年6月9日公布,1952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统一1922年以来针对不同时期具体案件制定的各种调停程序法,从而使之成为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的基本的调停程序法。该法共3章,38条。第一章:通则。包括民事调停的申请、管辖、调停机关、调停委员以及调停的效力等规定。第二章:特则。分别对宅基地、农事、商事、矿害、交通及公害等案件的调停作出特别规定。第三章: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停,双方当事人及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出庭参加调停的义务。罚则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停或者有意拖延诉讼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进行处罚。日本民事调停是同民事诉讼分开,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调停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调停的民事案件,在1名法官和两名民间调停委员组成的调停委员会主持下,采用非公开的形式,经过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纠纷。这是日本民事裁判制度的一大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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