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船舶优先权 |
释义 |
《海商法》第22条规定,优先权的内容为: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因劳动法、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产费和社会保险费的索赔。船舶操作中的人身伤亡索赔 3。请求支付船舶吨位税、引航费、港口费和其他港口费用。要求支付海上救助费用的救助金。船舶营运过程中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财产赔偿请求 如果装载2000吨以上散装油的船舶持有有效证书,证明其已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有相应的财务担保,因船舶留置权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船舶抵押权在船舶留置权后支付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由扣押船舶的法院行使,从而产生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除非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请求作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未行使,船舶优先权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消灭:。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行使。这艘船被法院强制出售。船舶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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