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 |
释义 | 我国的治安保卫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公安机关的任务是:通过治安、户籍、交通、消防、边防等管理工作和刑事侦查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保卫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设公安部,组织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置省、自治区公安厅,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自治州公安处(局),县、自治县、县级市公安局。市辖区设公安分局。各级公安机关在本行政区内经批准可设立派出机构。公安厅可以在地区行署设立公安处;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可以下设公安派出所。国家在铁路、民航、河运、林业等具有一定行业特殊性的系统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中设立公安局、处,或具有派出机构性质的保卫处、科,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刑事诉讼中,除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的案件以外,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表现在:(1)立案权。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立案。(2)侦查权。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鉴定和通缉等,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权先行拘留。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有权进行预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有权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3)执行权。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执行逮捕。在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裁判的执行。对于有期徒刑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执行期间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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