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人担保承担保证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一、多人担保承担保证责任有哪些 多人担保承担保证责任有: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法律网提醒您,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保证的区别如下: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 3.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三、债权可以转让给担保人吗 债权可以转让给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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