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利益说 |
释义 | theory of governmental interests美国国际私法学者柯里倡导的以政府利益为依据解决法律抵触的学说。这个学说认为,任何国家的实体法规则都是根据一定的政策制定的。国家正如个人有其愿望一样,“关心”于将其实体法规则在适当的情形下适用于涉外事件,以实施其实体法规则所采取的政策。当国家有这样的“关心”时,它对于其法律规则的适用于本案就具有“利益”。这种国家的利益,被称为“政府利益”。而解决法律抵触的方法的实质在于探求哪个国家对其实体法规则的适用于一个具体事件以实施其政策,有其“正当的利益”。这种“正当的利益”取决于两个因素:(1) 该法律规则所包含的政策,(2) 该国主张这种政策的贯彻于本案的合理性。这两个因素都可以通过解释实体法规则而确定,从而法律抵触问题就可以得到正确的解决。因此,结论是:在实体法以外再制定传统的抵触规则是不必要的。按照上述原则来解决法律抵触问题,在解释有关的两个或更多国家的实体法规则后得到的结果通常不外两种。一种是虚假的抵触(被称为虚假的问题),另一种是真正的抵触。在虚假抵触情形下,这些有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则的内容相同,或者内容虽然不同,然而只有一个国家关心于使其实体法规则中的政策得到实施,因而具有利益。如果这些有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则内容相同,那么适用任何一个实体法规则都是一样的,所以根本没有法律抵触。如果这些国家的实体法规则内容虽然不同,但是只有一个国家有利益使其实体法规则中的政策得到实施,那么有关国家也没有利益的抵触,因而也是一种虚假的抵触,所以适用该唯一具有利益的那个国家的法律就可以解决问题。在真正抵触的情形下,两个或更多国家都关心使其各该实体法规则中的政策得到实施,因而都具有利益。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地国如果具有利益,必须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规则,而其他国家的实体法规则都不应顾及。理由是:评估两个主权国家的互相对抗的正当利益的各该价值以资决定哪个正当利益占优势,这是一种很高级的政治职能。这种职能在民主政体中不应当赋予法院。所以,在没有更高的权力机关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应当承认每个国家有权利适用其自己的法律以合理贯彻其自己的政策,而且,不应当衡量各有关国家的互相对抗的利益,法院地国的政策应当占有优势。这样,在真正抵触的情况下,总是应当适用法院地法,除非法院地国的政策并不主张适用其自己的法律。在这后一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不方便法院说,”,以便内国法院据以拒绝受理该案,而让有裁判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受理该案;而内国法院如果受理该案,至少在内国的实体法规则与具有利益的国家之一的实体法规则相符合的情形下,仍应适用内国的实体法规则。其结果,政府利益说对于真正抵触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几乎都是适用法院地法。但是,有时会发生有关国家都没有利益主张其法律应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即所谓“未经规定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按照这个学说,也应适用法院地法。这个学说是以实体规则的政策定向的。然而法院对于特别是外国的实体规则的政策很难确定,所以采用该说的一些美国判决时常陷于混乱。而且该说导致对涉外事件几乎都适用法院地法,这不仅是一种法律沙文主义,而且使原告能滥用权利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此外,该说只强调政府的利益,而完全不顾国际私法应着重保护的私人的利益,这是它的一大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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