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事项为对象,作出具体决定或处理的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须合乎法律才能生效: ❶行政机关主体合法,具有权利能力; ❷行政机关拥有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❸具体行政决定或处理的内容合法、确定、可行; ❹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如下效力:拘束力”——对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均有令其服从的效力;确定力,即以依法不得再行更改的效力;执行力,即使决定内容得到完全实施的效力;相对人如不执行,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赋予、许可、免除、剥夺、命令、拒绝、审批、批准等。从广义上说,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还包括准行政行为的确认、证明、通知等。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依职权的行为和依申请的行为;单方行为和双方或多方行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要式行为和必要式行为(参见[行政行为]);须受领的行为与不须受领的行为等。在我国,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