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确定单个合伙企业 |
释义 |
个人合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以个人经济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中国经济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它是随着经济项目的发展而建立,并随着经济项目的完成而结束 至于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中国没有专门的个人合伙法,其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公民根据协议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的合伙;合伙人应当就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诺、合伙企业的订立和退出、合伙企业的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合伙的基本条件是:第一,合伙企业是在合伙协议的前提下成立的,第二,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第三,合伙企业必须由合伙人经营,共同工作,分享利润,第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和个人合伙的基本条件来看,合伙协议不仅是个人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确定个人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前提和基础。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大多数合伙个人在合伙过程中会签署书面合伙协议,以保证合伙事务的顺利开展,但个别合伙企业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本文主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的法律规定,探讨如何认定无书面合伙协议的个人合伙(试行)规定:"当事人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但符合其他合伙条件,且两个以上非利害关系人证明存在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承认该合伙P"《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设立个人合伙的一般构成要件,即在正常情况下,个人合伙的设立应当是两个以上合伙企业共同经营、共同劳动但是,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设立个人合伙的司法解释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两层含义:一是,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具备其他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企业。此处,为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个人合伙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视为国家的具体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个人之间形成的经济组织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认定为个人合伙企业的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合伙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等条件下,有两个以上非利害关系人证明其有嘴的,在合伙企业主协议的情况下,可以e承认双方都有合伙关系。第二种含义对建立个人合伙关系的规定更为宽松,但也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识别个人合伙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增加了识别的难度。 中在审判实践过程中,个人经常在如何分配利益的条件下提出合伙。当有书面合伙协议时,按照协议行事。但是,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声称存在合伙,并要求分配partnership获利,而另一方通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声称存在合伙关系的个人提供两个以上的证人证词,以证明个人合伙关系的存在,而无需书面合伙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对证人的审查ss证词已成为决定个人合伙成立的关键。笔者认为,根据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存在口头合伙协议”,应当理解,第一,两名证明人不应与合伙企业有利害关系,即证明人不应与一方有亲属或朋友,也不应参与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存在证明对另一方不利的情况。第二,无利害关系人我们已经参与并见证了合伙企业的谈判过程,了解合伙企业的具体内容,并就合伙企业的成立达成了明确的协议。Chu,知情者和无利害关系者不仅听说过合伙人,也从其他第三方听说过合伙企业。第一点很简单要把握,但第二点很难把握,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容易被忽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为证明存在合伙关系,要求合伙关系成立的一方通常会提供许多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这要求我们仔细检查无利害关系证人证明的内容,并确定其证明性例如,利益相关方未参与或见证合伙企业谈判过程,也不了解合伙企业的具体内容,如如何在个人之间投资、投资比例、如何经营、如何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只有在作证过程中,他才如果他从一方或另一方听说过该合伙企业,或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推测存在合伙企业,则个人合伙企业的认定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一旦个人合伙企业成立,是指主张设立个人合伙企业的一方取得合伙人身份后,您有权处理合伙企业事务,有权清算和分配合伙企业财产。因此,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您在识别个人时应谨慎建立伙伴关系,不仅要保护主张建立个人合伙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考虑合伙经济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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