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人免费安装空调受伤消费者是否赔偿 |
释义 | 案情回顾: 2009年5月1日,江西省吉安市某商场发布广告称,其所售某种品牌空调不仅让利10%,而且将指派工人免费上门安装、调试。刘女士遂购买了一台空调,下午1时许,商场两名工人依约上门安装、调试。在为室外机的安放打膨胀螺丝时,工人齐先生不慎从3楼摔下,造成左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左下肢丧失功能达70%。除花费47836元医疗费用外,还落下五级伤残。 2009年8月3日,齐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刘女士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4万余元。理由是其为刘女士无偿提供劳务,属于义务帮工。刘女士拒绝赔偿,她认为,免费安装空调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齐先生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受伤与她无关。 最终,法院认为,齐先生为刘女士安装空调,系受某商场指派,并非无偿,也非其自愿帮助刘女士,不构成义务帮工。同时,免费安装是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安装空调属履行合同的过程,与刘女士无关,遂判决驳回了齐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免费安装是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与消费者无关 中顾网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义务帮工具有三个明显的法律特征,且彼此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是具有实质上的无偿性。即帮工人不要求支付任何报酬,包括金钱、劳务或其他方式;二是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三是被帮工人是实际受益者,且对帮工行为没有表示拒绝。 本案中,齐先生的行为并不具备以上特征:一方面,齐先生为刘女士安装空调不具有无偿性。因为齐先生系受某商场指派,并从某商场获取了工资,其服务的对象实质上是某商场,而不是刘女士,刘女士只不过系由某商场安排服务的对象。加之免费安装是商场为促销而采用的一种商业手段,目的是为了谋取更多的商业利益,仅是以顾客购买其商品为对价,故不具有实质的无偿性。另一方面,免费安装系形成于长期、反复实践的商品交易市场,早已为顾客所普遍接受,是一种不成文的商业规则,故不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的特点。因此,免费安装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 对于齐先生的损失,因其受雇于某商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齐先生虽不能要求刘女士赔偿,但可以要求某商场赔偿。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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