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时,依照劳动保险法规由所在单位付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死亡待遇的一种,根据1980年2月3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除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外,遗属生活有困难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对牺牲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