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蒙古自治政府 |
释义 |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内蒙古地区人民民主政权机关。1946年4月3日,西蒙古联合会和东蒙古自治政府在承德召开了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1947年4月24日在乌兰浩特召开的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了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及施政纲领,并选举产生以乌兰夫为主席的政府委员会。同年5月1日自治政府宣告正式成立。自治政府由主席、副主席及委员19至21人组成,由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并对临时参议会负完全责任。任期3年,下设办公厅、民政部、军事部、财政经济部、文化教育部、公安部、民族委员会、参事厅、最高法院分院等机构。辖有盟、旗、区3级地方政府。主要任务是:建设发展内蒙古人民自治军,争取解放战争的胜利;采取一切措施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经济生活,保护人民利益。它是中国建立最早的、规模较大的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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