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 |
释义 | 为了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政府及经办机构的基金征缴责任,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一、区县政府应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明确责任,将征缴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及个人。形成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利益挂钩,奖优罚劣的管理机制和奖惩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完成。 二、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考核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定年度征缴任务,定期进行考核,并对完成年度任务情况较好、贡献大、工作突出的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完不成征缴任务的给予一定处罚。 三、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由市政府向区县政府下达本年度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指标。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基金征缴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区县的基金征缴任务。 四、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对基金征缴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公布征缴指标任务完成进度情况,并依据目标责任书的内容,落实任务指标,对目标责任制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根据各区县本年度的征缴指标,在完成今年确定的缴费人数和征缴额度(扣除政策调整因素)的基础上,经上报市政府批准,每增加一名缴费人员给予30元的奖励。对未完成当年征缴任务指标的区县,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其差额部分由区县财力补足。 六、考核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七、奖励资金要重点用于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奖励。 八、本试行办法自2001年执行,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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