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 |
释义 | 中国解放战争时期内蒙古自治政府组织法规。1947年4月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共6章18条。主要内容:内蒙古参议会是内蒙古自治区域内的权力机关。参议会闭会期间,以内蒙古自治政府为最高行政机关。自治政府由临时参议会选举政府主席、副主席及委员19至21名组成。任期3年。自治政府对参议会负完全责任,在与中华民国民主联合政府法令不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颁布单行法规。自治政府下设办公厅、民政部、军事部、财政经济部、文化教育部、公安部、民族委员会、参事厅、最高法院分院等机构。各厅、部、会设厅长、部长、委员长各1人,由政府主席从委员中任命。各厅、部、会可设副厅长、副部长、副委员长及民族委员若干人,由主席任命。自治政府以下的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盟、旗(县、市)、区 (努图克、苏木)及街、村三级组织。各级地方政府均由人民选举,自治政府委任。本大纲是中国建立较早、规模较大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组织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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