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公证 |
释义 | 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订立、变更或撤销真实、合法的非讼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得到法律的认可,从而可以预防纠纷,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使遗嘱人能够在生前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死后的财产作出不同于法定继承的处理;同时,可以保护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利,教育公民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公证实践,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内容不能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4)遗嘱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包括胎儿)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应当由遗嘱人赡养、抚养的人所应得的继承份额;(5)遗嘱的订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遗嘱公证有两种情况:(1)遗嘱人已订立的自书、代书、录音遗嘱,均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2)遗嘱人向公证员口述遗嘱,由公证员记录成书面形式。按这种方式订立遗嘱,应由两名公证员在场,并作出记录,向遗嘱人宣读。经遗漏人认定无误后,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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