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职工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 |
释义 |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什么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关于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内的岗位书面通知女职工。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列于本条例附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减少工资、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为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减产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产假42天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为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为哺乳期的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每日工作时间内的工人;如果女工生多胞胎,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工作范围,每增加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的工作每次负重20公斤以上,或间歇负重作业,每次负重25公斤以上(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二、三、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三、四级低温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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