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地方机关 |
释义 | 1974年宪法规定,区是建立在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力和自治基础上的基层社会政治共同体。区设议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管理、审判和检察机关。区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设三院:联合劳动院、地方共同体院、社会政治院。3院的职权与共和国议会3院相似。关于从各单位的收入中提取各种基金以满足社会普遍需要或共同需要的问题,必须得到联合劳动院的同意。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由议会有关的院在本身职权范围内与相应的自治利益共同体代表大会平等地协商和共同决定。区议会联合劳动院的代表,由联合劳动组织中的劳动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军官兵、农业和手工业劳动者直接选出,或由代表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出。地方共同体院的代表由各地方共同体内的全体成年公民选出。社会政治院代表由各社会政治组织提出候选人编成联合名单,然后由区内各社会政治组织的成员投票确认。区议会代表任期4年,可连任1次。区执行委员会是区议会的执行机关,负责实施区议会通过的决议和法规,指导和协调区内各管理机关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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