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举证补交的效力 |
释义 |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据的补交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下面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证据补交效力的相关资料。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性质 (一)客观性 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 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二)关联性 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三)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二、民事诉讼证据补交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上文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补交的效力的相关资料,民事诉讼证据的提交是当事人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后果由自己承担,满足法定情形下,补交证据有法律效力。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