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国上诉审程序 |
释义 | Rechtsmittel德国刑事诉讼实行四级三审制,其上诉审程序包括针对法庭判决提起的(首次)上诉(Berufung)和二次上诉(Revision),以及针对法庭决定或命令提起的申诉(Beschwetde )。检察官方面和被告人方面提出的上诉审请求在法律用语上是一样的,不存在另外的“抗诉”概念。上诉针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向州法院提起,不需强制说明上诉理由。不服独任法官判决提起的上诉,由州法院小审判庭受理。不服陪审法庭判决提起的上诉,由州法院大审判庭受理。上诉审程序与一审程序基本相同。审理范围既包括事实方面,也包括法律方面。在检察官和被告人同时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上诉审法庭必须分别作出判决。对州法院的上诉审判决,可以再向州高级法院提起二次上诉。二次上诉审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只审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有无不当。对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也可以不经首次上诉而直接向州高级法院提起二次上诉。此时意味着只要求审理法律问题。对州法院和州高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只能向联邦法院提起二次上诉。德国上诉审程序的特点是,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可以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提起上诉。而对州法院及州高级法院的判决,就只能从法律方面提起上诉。法律先验地推定其判决认定的事实基础是正确的。申诉、上诉和二次上诉的提起人,除被告人本人外,也可以是其辩护人和其他代理人,但不得违背被告人本人意愿。只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违背其意愿直接提起申诉、上诉或二次上诉。检察官提起的上诉审请求既可不利于被告人,也可有利于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判决的内容直接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证人,都有权提起上诉审请求。申诉、上诉和二次上诉应当在判决宣布后1周内提起。可以宣布放弃这些权利,或在提起后收回。上诉审程序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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