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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国1849年帝国宪法
释义

德国1849年帝国宪法

又称“法兰克福宪法”。1849年3月28日制宪会议在法兰克福通过,施行至1871年。其间遭到各邦抵制。主要内容: (1)德国是统一的君主立宪政体帝国。国王为国家元首、世袭皇帝和武装部队统帅,拥有国家最高权力,有权代表全体德国对外签约、宣战、媾和,向议会提出议案,批准、公布议会通过的法案,解散议会,统率德国一切武装力量,任命文武官员等。帝国政府由国王任命的首相和大臣组成,协助国王行使行政权。(2)议会和国王共同行使立法权,采行联邦院和人民院两院制。联邦院议员共176名,一半由各邦政府委任产生,一半由各邦议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人民院议员人数由法律依全国人口确定,按比例代表制普选产生(每5万居民选出1名人民院议员),任期3年。议会有权制定、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监督政府工作等。(3)帝国法院和各邦法院以国王名义行使司法权。帝国最高法院为帝国最高司法机关,有权裁决帝国和各邦之间、各邦之间、帝国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等。(4)全体德国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信仰、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住宅、私有财产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平等地保护。废除农奴制和贵族及一切等级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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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2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