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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立法机关的会议
释义

立法机关的会议

通常有例行会议和非例行会议两种。例行会议是定期召开的会议,又称常会。各国一般都规定立法机关每隔一定时间召开一次会议。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如瑞士参众两院、日本国会、菲律宾国民议会等。中国宪法同样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有的国家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新加坡议会和美国国会。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两次或至少召开两次,如法国、英国等国的议会。不少国家还以宪法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了例行会议的具体日期。非例行会议是应某些方面的要求或由于某种原因而召开的不定期的、临时性的会议。各国有权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的机关和人员,以及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所需要具备的条件,有所不同。例如日本规定,国会任何一院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有权提出召开临时会议,内阁在国家有紧急需要时可以要求参议院举行紧急集会;法国规定,议会应总理或国民议会大多数议员的请求,可以召开特别会议。在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提议,召开临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五分之一代表可以提议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多数国家的例行会议和非例行会议由议会自行召集。其中,有的由议会的负责人召集,更多的由议会的领导机构召集。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例行会议和非例行会议,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例行会议和非例行会议,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都由本级人民政府召集。有些国家的例行会议由议会自行召集,非例行会议则由政府或国家元首召集,如法国。有的国家的例行会议和非例行会议,通常由某一机构召集,在该机构未按期召集的情况下则改由另一机构召集,如捷克斯洛伐克规定,联邦议会的例行会议和非例行会议由总统负责召开;如果总统未能如期召开会议,会议即由联邦议会主席团召集。很多国家对议会开会的法定人数和通过决定的法定人数作了专门规定。其中较多国家规定,有全体议员的半数以上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有的国家如瑞士规定,须有大多数人或绝大多数人出席始得举行。有的国家如日本规定,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出席即可开会。还有更少的,如英国上下两院议员总数分别为1078人和630人,但上院的法定开会人数仅为40人,下院为30人。关于通过决定的人数,一般规定,除通过宪法或其他有关重要事项外,由出席议员或代表的过半数即简单多数通过。中国的规定是: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各国议会的会议,有的公开举行,有的秘密举行。多数国家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公开举行,特殊情况下可以秘密举行,中国立法上尚未规定这方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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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