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取得股票期权,婚后行权,行权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近日江西省某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票期权分割纠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行权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方对行权条件的成就做出了贡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简析】 赵某于2006年8月1日被某知名企业授予股票期权50000权数。2007年6月,赵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09年1月、2010年4月赵某又分别被授予20000和10000权数股票期权。2008年8月、2010年12月,赵某两次分别行权10000权数,行权收益合计200余万元。2010年9月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赵某在婚后行权的收益,赵某认为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权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一方婚前取得期权,婚后行权取得的期权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对单位职工实施奖励的一种机制,与被授予人的身份、工作能力、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密切相关。虽然赵某期权取得是在婚前,但收益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能够行权获益与李某的家庭劳动付出和支持等行为相关联,且赵某的行权行为带有投资经营行为的性质,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故认定该行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纳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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