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列孚斯求偿仲裁案 |
释义 | Dreyfus Case法国和智利设立的仲裁决定作出裁决的案件。法国德列孚斯兄弟公司在1869年借给秘鲁政府一笔贷款,取得在秘鲁开发鸟粪的权利。1879年,秘鲁和智利发生战争后,秘鲁盛产鸟粪的地区为智利占领。1880年,秘鲁新政府同意清还德列孚斯公司的主要债务。1882年,智利政府允许外国的秘鲁债券持有人在智利占领区内开发鸟粪以抵偿欠他们的债款,并于1882年2月9日颁布法令出售大量鸟粪并把卖得的净收益在智利政府和秘鲁债权人之间分摊,此法令已为1883年10月20日的《秘鲁—智利和约》所确认。1886年,秘鲁皮罗拉政权下台,新政府通过一项法律取消皮罗拉政府的一切法令。德列孚斯要求取得被智利出卖的鸟粪的权利并要求偿还秘鲁政府在1880年许下的款项,随后智利和法国在1882年签订一项议定书决定设立的仲裁法庭解决该争端。仲裁法庭于1901年作出裁定:政府在国际关系上代表国家的能力不决定于其产生是否合法,外国不应拒绝承认事实存在的政府,如果该政府已在该国明示或默示同意下行使国家权力,并以国家名义缔结条约。这项国际法规则同样适用于该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于在事实上行使权力的临时政府。革命政府一当确立并已在事实上行使权力,即意味着已承认前政府的债务并承担其义务。根据1869年合同的规定,秘鲁前政府在1880年承认的债务已由1882年的智利法令规定以鸟粪作为保证,因此,德列孚斯公司有权取得1882年法令所规定的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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