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明感情不和的证据有哪些 |
释义 | 一、证明感情不和的证据有哪些 证明感情不和的证据如下: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5.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6.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7.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8.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9.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夫妻感情不和怎样才能离婚 法律网提醒您,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手续: 1.当事人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初审; 3.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4.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届满申请发给离婚证; 5.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6.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手续: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5.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6.法院作出判决。 ![]() 三、感情不和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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