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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审程序
释义

(1)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2)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公布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只起诉原告、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起上诉,以其在上诉期间届满前的最后意图为准。(三)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备有上诉状的正本和副本。上诉请求书的内容包括:第一审判决书号、裁定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原讼法庭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时间;上诉人的签名或盖章。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起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以被告人为上诉人。(4)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自诉人、原告人、被告人因撰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提出口头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上诉人宣读或者宣读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5)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对判决提起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对裁决提出上诉和抗议的期限为五天。上诉、抗诉的期限,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第二日起计算。(6)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自诉人、原告人、被告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上诉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7)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自诉人、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日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8)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请求撤回上诉的,准予撤回。(9)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请求撤回上诉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允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被判无罪、轻罪等,不得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10)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抗诉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11)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将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期限届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12)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原审附带的民事部分另行审理的,上诉期限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13)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出庭。人民检察院发出听证通知后不派人到庭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14) 在上诉、抗诉期间届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自上诉、抗诉期间届满之日起生效;上诉、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15)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文件是否包括下列内容:一、上诉、抗诉案件移送书;2.上诉或抗议的请愿书;三、一审判决、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被告一份);4.所有案件档案和证据,包括案件结案报告和其他应移交的材料。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送交。(16) 在二审程序中,被告人可以继续委托一审辩护人或者其他辩护人自行辩护。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仅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同一案件的其他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17) 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重新起诉。(18) 在审理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时,第一审民事原告提出独立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新增的债权或者反债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19) 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期限自通知之日起第二日起超过七日的,不计入二审审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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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4: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