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
释义 |
正是由于客观上的混乱造成了利益冲突,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经济秩序,冲突才升级为法律现象。毫无疑问,这种混淆显然只发生在不同的经营主体之间,但往往表现为持有法定权利的形式,这就是本文所讨论的权利冲突的形式。主观混淆是法律解决权利冲突的重要衡量因素 现有的一些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规范,包括司法解释,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建议仍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在处理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特别是现行法律对在先商品名权如何保护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当在先商品名权被非法注册为商标并恶意竞争时,可以借鉴《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予以保护。对总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灵活解释和适用,是保护商号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最终救济原则,是赋予商标和商号合理的法律地位。改变传统的商标保护优先的观念,赋予商号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地位。这也是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前提。鉴于商号权在民法通则中的定位不准确,“建议在民法通则知识产权部分增加商号权保护的规定,而这一规定应从人身权一节中删除,以符合国际惯例和商号权的归属,完善我国的权利分割制度。” 完善商号和企业名称的定位,提高商号的立法水平。只有提高商号立法水平,企业和全社会才能更加重视商号专有权,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打击不正当竞争,我国立法才能借鉴国际惯例,采用“商号”一词,制定《商业登记法》,对商号的取得、转让、评估、继承、侵权责任、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使商号的内容更加系统化。另外,对于长期作为商品标志使用的商号,可以在《商标法》中予以特别保护,也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规定,构建统一的商号法律保护体系。在商号的法律保护上,应采取国际通行的自愿登记与强制登记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赋予商号国家法律保护效力,以彻底克服商号保护的地区差异,注重商号权保护的法律协调。加强各类法律对商号保护的协调。除了从基本法的高度确定商号权的法律地位外,还可以引起人们对商号权的重视,培养和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同时,可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设立总则,规范经济生活中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完善立法技术,指导司法实践。明确将商号权作为优先权之一。一方面,应当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包括民法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他人或者他人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优先权的构成有严格的要求,非法权利人不能主张优先权;以混淆风险为条件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在两种权利的冲突中,商号的保护可以设定使用标的物的标志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要求;注意利益平衡。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既要保护在先权,又要注意公平、平等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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