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制判决的执行 |
释义 | 刑罚执行的一种。将管制判决确定的内容予以实现的活动。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监督之下进行改造,并限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实际执行中,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派出所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执行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通知书,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期限、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况。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6)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违反这些规定,但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罪犯在管制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由执行管制的派出所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于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及时解除对犯罪分子的管制,同时向罪犯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公开宣布,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管制判决执行依法行使监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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