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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失效四种情形
释义
    一、要约失效四种情形
    1.要约失效的四种情形分别是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出现这些情形时,要约即失去效力。这意味着要约人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而受要约人也不能再对原要约进行承诺。
    3.当要约被拒绝时,无论是明确表示拒绝还是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即失效。这是因为要约的接受与否是合同成立的关键,一旦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合同便无法成立。
    4.要约被依法撤销也会导致要约失效。这通常发生在要约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况时,法律允许要约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要约,从而使要约失去效力。
    5.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时,要约也会失效。要约的有效期限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一旦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即失去效力。
    6.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时,原要约也会失效。这是因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相当于提出了新的要约,原要约因此失去效力。
    二、拒绝导致要约失效
    1.拒绝是导致要约失效的一种常见情形,当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时,要约即失去效力。
    2.受要约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表达拒绝的意思,如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一旦受要约人发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人即收到拒绝的通知,要约因此终止效力。
    3.即使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其意思表示也被视为发出的新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承诺。
    
    三、未承诺导致失效
    1.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是导致要约失效的另一种情形。
    2.要约的有效期限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如果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即失去效力。这意味着要约人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而受要约人也不能再对原要约进行承诺。
    3.在该期限届满后,如果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该意思表示并不构成承诺,而是被视为一种新要约。这有助于保护要约人的权益,确保合同成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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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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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8: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