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一、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有什么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 (2)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承担问题: (1)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先诉抗辩权的先后: (1)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2)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5.担保力度: (1)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2)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 可以自行约定,法定保证期限是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连带责任保证需要担保利息吗 法律网提醒您,如果担保合同中对利息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则其可以推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所以您需要承担的范围即是债务人未还款的部分,同时,您所需付的利息也即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利息,没有约定的,应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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