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的证明力 |
释义 | 证据对案件特征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明价值效力。证据的证明力源自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证据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法取得的同案件书实紧密相关的客观事实。凡是歪曲、捏造、估计、猜测、谣传、匿名揭发、没有具体事实根据的判断,都不能作为证据,也就没有证明力。客观事实材料同案件事实,不具有相关性时,也没有证明力。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明力。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本身不能自我表明证明作用的有无和大小,尚需由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依照证据法规则,认为具有相关性、适格性和可采性,才能成为合法证据。没有被法官所采纳的证据也就没有证明力。被法官所采的合法证据,其证明力有无和大小,有罪或无罪,是由陪审官、法官以内心确信,自由判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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