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易程序 |
释义 | “一审普通程序”的对称。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原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简易程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规定简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刑事案件自身特点,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避免拖延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并与世界刑事诉讼发展趋势相一致,使审判程序更为科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所适用的案件都是犯罪情节较轻并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以下3种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项规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检察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对于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4)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5)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6)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人民法院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公诉;(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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