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建立劳动合同制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的协议。劳动合同的一种。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际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生产、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均应遵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力。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