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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允许撤销
释义
    一、对于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允许撤销
    对于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允许撤销,撤销的方式是可以直接通知对方撤销或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或者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或者是其他效力待定情形的合同等。
    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
    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法律网提醒您,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
    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民法典》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三、效力待定合同特征有哪些
    1.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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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