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拆迁是先补偿后办理的手续 |
释义 |
我国没有具体规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补偿标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交换。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六条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以协议为准。被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交换被拆迁房屋产权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与提供的安置房进行交换。安置房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评估确定。双方结算差价后,安置房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除公益性非营利房屋附属物时,产权不得交换,货币补偿由拆迁人给予。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且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房屋最小设计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房屋最小设计面积,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交易安置房。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最小设计面积内增加面积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二十九条拆迁房屋和安置房的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租金表规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无房屋所有权证、无租金表但依法办理了建设手续的房屋,或者租金表中只列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建筑面积以经批准的施工文件规定的建筑面积或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第三十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房屋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3)产权明晰。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应当为新房,其他安置房应当经被拆迁人同意。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交换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和建设项目性质的要求确定。 居民房屋拆迁,拆迁范围用于居民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进行房屋产权置换,并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就地安置被拆迁人。 居民房屋拆迁,拆迁范围用于社会福利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行异地安置。第三十二条公益性非营利房屋被拆迁时,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三条房屋拆迁出租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终止的,或者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约定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将房屋产权交换给被拆迁人。产权交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租赁,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原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非住宅房屋拆迁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栏注明经营内容的,应当按照经营房屋给予补偿或者安置。拆迁后的居民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一致。第三十五条超过批准期限拆除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的,不予赔偿,当事人应当在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拆迁人应当提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临时建筑在批准期限内拆除的,可按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临时建筑批准时不予补偿的除外。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发生产权、债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逾期不解决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而拆迁须经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先行进行。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争议解决后,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交换房屋产权。第三十七条拆迁人对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八条有抵押权的房屋的拆迁,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第四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 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交易所自行安排居住的,由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出周转房。第四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致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经营补助。第四十三条拆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经营性补助、委托拆迁费、专家鉴定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希望我能帮助你解决相关问题。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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