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 |
释义 |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管辖,特定案件由家庭法院管辖。内乱罪的案件则以高等法院为第一审。简易法院采独任制,由审判官一人进行审判;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原则上采独任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采合议制,由审判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高等法院审理内乱罪案件,由审判官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审判的主要程序应当在公开法庭进行。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1)开庭程序。首先由检察官朗读起诉书,然后由审判长告知被告人可以始终保持沉默和对各项质讯拒绝陈述,以及其他在法院规则中规定的旨在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必要事项,并给予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被告案件进行陈述的机会。如果被告人对起诉书所载诉因作有罪供述时,除适用死刑及无期或最低刑期为1年以上自由刑的案件外,法院可以作出按照简易公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裁定。它和普通程序不同之处,除简化了诉讼程序外,主要还在于放宽了对证据能力的限制。(2)调查证据。首先由检察官说明犯罪事实是由何项证据证明的。法院可以决定调查证据的范围、顺序和方法。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可以请求调查证据。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询问证人实际上是根据刑事诉讼规则所确定的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的。被告人对证人的询问权受宪法的保障。调查的证据为书证时,应予宣读;为物证时,应予出示。(3)辩论。首先由检察官就事实及法律的适用陈述意见,即所谓“论告”。然后由被告人及辩护人陈述意见,即由双方进行辩论。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最后陈述权。辩论终结后,如发现还有必要进行审理的事项时,法院可以根据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作出再展开辩论的裁定。(4)判决。由审判官按照法定记载事项制作判决书。判决书应当在公开法庭上宣告,由审判长朗读判决的主文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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