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督察专员制度又译“议会监督行政专员制度”。起源于1809年的瑞典。后为芬兰、丹麦、德国、英国、美国等许多国家采用。督察专员由议会任命,一般为法律工作者,议会为其配备一个工作班子。督察对象一般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军队和司法系统,包括法院、检察院、警察、监狱,以及其他国家的地方机关及其官员,有些还包括国营企业、公司等。工作方式和手段各国不同,大体有3种:(1)视察。如瑞典规定,在巡视期间,可以出席行政当局和法院的各种会议,查阅各种官方的记录和文件。(2)主动调查。调查的程序一般为查阅有关资料、文件,听取有关当局的说明,必要时征求专家或者有利害关系的部门的意见,聘请有关的高级专家协助调查。(3)受理控诉。受理控诉后,对违法失职的官员,可以给予批评或者忠告,也可以要求有关当局作出停职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督察专员的活动是否公开,各国规定不一。在瑞典,一切活动都是公开的,而在英国,其活动内容是否公开由下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