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规。1935年4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共16条。国民党政府于1935年1月1日公布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解决这部刑诉法施行后同1928年颁行的刑诉法之间的矛盾,特颁行本施行法。其中规定第二部刑诉法施行前已经开始侦查或审判的案件,除有特别规定外,其以后的诉讼程序,应依第二部刑诉法的规定进行,直至完结。但关于诉讼事件的管辖及不得向第三审法院提出上诉或抗告的案件的限制,在法院组织法施行之前,仍适用第一部刑诉法的规定。第二部刑诉法施行前,裁判尚未执行完毕者,依第二部刑诉法执行之。对某些具体条文规定方面的矛盾,本施行法也做出协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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