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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王勇
释义 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王勇 谢玉童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鉴定、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
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当前在审判实
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做到既严厉
打击合同诈骗活动,又及时调整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划清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
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
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两
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
在,根据法律规定,都属于无效经济合同;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
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
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
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
规定能交付的“标的物”。

  两者的区别是:首先主观目的不同。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
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
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
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
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
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
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其次是客观方面不同。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A.在行为方式上,
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
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B.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
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
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
整。C.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
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D.从欺骗
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
的,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
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
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此外,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
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
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
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
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二、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
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由于诈骗分子近年来常常利用签订经
济合同进行诈骗,因而往往使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
易区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呢?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①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实真相,以
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
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
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②履约能力。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
际能力和担保,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③欺骗手段的程
度。行为人是隐瞒真相、虚构履约能力,还是只在数量、质量等方面
有某些不实之处。④履行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后,行为人是没有履
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坐等对方履约上当,在
获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还是对履行合同有较积极的
态度,既取得一定的利益,同时又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上述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
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
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
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呢?下列情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①行为人在签订
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②行
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
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③即使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
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
赔偿损失)。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
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但是仅仅以此为根据去下判断,也会有失偏颇。因为履行合同能力的
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客观各种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因
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还必须考察其他因素。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其手段一般是:①无中生有,编造虚伪
的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价格优惠,
能及时供应;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圈套,制
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②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厂
长、经理、采购员、促销员等身份,甚至打着名人、“高干家属”等
招牌欺骗对方,伪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证等证件和印章使对方
上当。③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伙同对方代理
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通过这些手法,以合同的合法形
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
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
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
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到手,即逃之
夭夭,或大肆挥霍,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途,根本无力偿还。
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
论处。

  4.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在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合法取得了
依法转移的财物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处分固然无实际意义。但若当事
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
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
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的处置也必然不同。合同诈骗犯由于具备非法
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
权,则通常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
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
出自己违约时,虽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可能进行辩解,以减轻自己
的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之后,会有承
担责任的表现,并有一定的承担责任行为。而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的人,
由于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
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
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已遭受的损失。

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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