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子 |
释义 | 托名管仲的一部论文集,不是一人一时之作,也不是一家一派之言,其内容比较庞杂,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军事、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融先秦诸子学说于一书,但以法家、道家、儒家为主。《管子》的写作年代,大抵始于战国中期至秦汉,有些观点源自管仲,有关法家的篇章,主要出自战国中后期的齐国法家,今本《管子》为西汉刘向所校定,著录八十六篇,现存七十六篇。就法律思想的特点而言,《管子》对法律和法治的论述比较精辟,具有综合前期法家法、术、势三派,杂揉道,儒的特色。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法的一些基本观点。《管子》给法下的定义有:“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代表也”。(《管子·明法解》),“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七法》)“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之所悬命也”。(《管子·禁藏》);法律的作用在于用来劝善止暴,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保护私有财产,役使民众和维护统治秩序;法律从起源上看,是适应着“为民兴利除害”的需要而产生的;(2)法治理论:《管子·明法》首先在中国法理学史上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口号,认为只要国君集中权力,实行法治,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其原因在于,按照客观公正的法进行赏罚,合乎人的“好利恶害”的自然本性。同时《管子》并不否认伦理道德和教化的作用。《管子·任法》曾提出一个比较完整的“法治”定义:“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这是典型的中国封建法治概念。为了达到“法治”,《管子》要求:君主立法必须“量民力”,“顺民心”,“因人情”,“合民俗”,同时立法必须统一,严肃和相对稳定,执法时要公布成文法,做到信赏必罚,反对“释法行私”。《管子》对“势”、“术”也倍加推崇,认为“法、术、势”并用,才能“以法治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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