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管辖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关于刑事案件受理、侦查、审判权限的分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有职能管辖、审判管辖之分。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关于刑事案件受理、侦查权限上的分工,参见[职能管辖];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关于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限上的分工;审判管辖又有普通管辖、专门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合并管辖之分,参见[审判管辖]。科学划分管辖有助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正确行使侦查、起诉、审判的权力;有助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的实现,防止在刑事案件管辖上互争互推;便于人民群众控告检举,防止告状无门情况的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的分工,它确定不同的法院分别管辖哪些不同的民事案件,不同的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3个部分。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是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内部对第一审行政案件,职责权限的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等。 ❷在英国,管辖有两层含义:(1)法院对提交到法院的案件进行受理和判决的权力或权限;(2)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执行,或有效的地理意义上的限制。在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或香港等国家或地区,法院管辖权是在君主立宪制度下,以君主的名义及权威,由法院行使司法权而派生的。管辖一般规定在法律或宪章中,或者体现在法院设立或行使的某一特定委托事项之中。管辖的本身含义意味着限制性,并且这些限制性规定是表现在许多不同方面。在普通法国家,法院管辖权的限制主要有3个方面:地域范围、案件的性质和案件本身的价值。法院的行为如超越其管辖权范围即无法律效力。地理区域限制的管辖权可能是基于行政区划的方便。澳大利亚州最高法院的管辖权通常限制在州的界线内,因为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每一个州仍享有独立的法定管辖权。具体案件的特定性质,也可以决定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根据一般规则,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分为民事和刑事管辖权,还有诸如军事法院享有的特别管辖权。有些一审法院,如香港的治安法院,不享有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在民事管辖权中,法院的工作也可分为若干特定部分。英国高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由3个分庭行使。衡平法庭对有关土地买卖和抵押、继承、合伙和公司、商标和专利等案件享有管辖权;家事法庭审理离婚和婚后财产和子女归属等案件;王府法庭审理合同、侵权、海事、金融、保险等案件。上诉法庭有时也分为民事和刑事分庭。但在民事分庭中,上诉法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内容。在特定案件中,上诉最高法庭通常对上诉和一审享有无限的管辖权。例如,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享有与澳大利亚宪法有关的所有案件的初审管辖权。案件的价值和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也可决定由哪一个法院享有管辖权。例如,英国郡法院基于价值和金额请求所享有的各种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合同、侵权等请求不超过5,000英镑;年度地方土地税值不超过1,000英镑;持定股份事项的请求不超过3,000英镑;海事诉讼通常不超过5,000英镑。香港区法院和澳大利亚下级法院,在管辖权方面也有诉讼金额的限制。相反,大多数高级法院,如英国高等法院、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和香港最高法院,在管辖方面则没有经济因素的限制。所有大小诉讼都可以在高级法院提起,但若争议金额太小,则应鼓励当事人向有适当管辖权的下级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权还意味着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执行或履行的区域限制。根据一般规则,法院仅依管辖权,在法院管辖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除非适用特别法,否则原告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才能在法院管辖权外向被告送达。被告可以要求法院回避管辖。例如,在法院审理的超过其管辖权的经济价值的案件中,被告虽仍须对原告的传票提供管辖状,但同时可向法院提出该法院对原告的请求无管辖权的声明。法院通常只能在一审中就其管辖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如果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则可以上诉。 |